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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人社字〔2019〕47号

发布日期:2023-11-24 发布人:admin 访问次数:168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字〔2019〕47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市综合培训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为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普通技工学校,下同)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下同)、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下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1.“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个人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2.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职工个人或企业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3.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个人或企业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1.“五类人员”、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创业培训1200元/人。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0天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参照“五类人员”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可按照当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2.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初级工4000元/人·年、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3.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技师3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

(三)申领程序

1.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2.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或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3.培训机构代领“五类人员”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并先行垫付培训费的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除上述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等材料。

培训机构为参加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4.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经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当地学徒培训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经考核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在开班前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范围为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制培训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三)申领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申请补贴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三、吸纳特定群体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我市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以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招用人员应从事全日制工作,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工资高于申请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

(二)补贴标准

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三)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等,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四、特定群体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5000元/人·年,其中只参加养老保险的3850元/人·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累计计算。

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三)申领程序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持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申领程序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时提供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六、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单位),吸纳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和“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2019-2021年)”确定的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支付见习人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基地。

(二)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就业见习期限超过6个月的,见习基地须提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三)申领程序

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基地(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山东省见习协议书》、《山东省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见习基地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保单复印件以及《山东省见习终止证明》、《山东省见习鉴定表》等材料,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的,还需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发放工资的银行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人社部门核查。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1.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限制)。

2.2014年6月17日后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且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就业转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

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16日期间登记注册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创业补贴。

(三)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小微企业提供)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创业者《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八、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从事全日制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根据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劳动合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财务报表等,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九、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业、正常经营满1年(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和驻威高校在校大学生。

(二)补贴标准

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1万元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三)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财务报表(小微企业提供)、经营场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经营场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十、创业师资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承担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师资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1800元/人。

(三)申领程序

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十一、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16—60周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家政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三)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范围和条件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农民自主创业,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项目范围为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所有项目。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上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贴息标准

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

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且本人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满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无户籍要求)、《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相关的认定材料。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认定材料、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企业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经营概况说明(包括注册资金、服务项目、用工人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申请贷款用途等)。

十三、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在威海缴纳失业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企业在职职工: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其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纳情况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2.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纳入补贴范围。

3.企业职工须自证书批准日期(证书上的“发证日期”)12个月内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其中,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本通知下发之前证书已超过12个月的,可在2019年底前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二)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按照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为2000元;证书分两个级别的,按照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

(三)申领程序

申请人在证书批准日期起12个月之内,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个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十四、资金来源和管理监督

上述补贴申请材料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对资源来源和有关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市级(含省级以上补助)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三类。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级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支出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以及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等指标,重点考核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市级每年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10%,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每年根据资金使用范围和本区域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年度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各区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开展和资金支出项目,下达年度使用计划和指标。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可同时列支的项目,就业补助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要优先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单位优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

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的其他事宜,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4号)执行。

十五、有关说明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中,涉及有关人员、单位等问题界定说明如下:

(一)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普通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

(二)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推送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对名录内查询不到的,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查验比对,对查询结果存在的企业,由经办机构截屏留痕并纳入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三)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创业人员:系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时的创业者(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为分公司、营业部、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加盟项目直营店等,因公司转让、出资购买等情况变更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不列入补贴申请范围。

(四)返乡农民工:法定劳动年龄内,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离开户籍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工作后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就业登记的相关人员。

(五)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高层次人才指各级人才工作机构认定或授予相应称号的人才;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六)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七)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在威海市范围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1.上年度末,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2.零就业家庭成员;3.低保家庭成员;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6.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八)家政服务机构: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且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家政服务事项的机构(含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

十六、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加快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一是要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就业创业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市及各市区要把绩效理念深度融合到项目管理全过程,将绩效管理关口前移,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单位在编制年初预算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目标体系。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各单位要落实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单位要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推进绩效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绩效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二是要严格按照“一次办好”要求办理业务,规范政策经办程序,尽快开发调整信息系统,确保网上经办、全市通办有效落地。凡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甄别的信息,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三是要加强业务办理人员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经办能力,定期对政策落实、责任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是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五是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冒领、虚报、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除有明确实施期限的政策外,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按照省市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我市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新调整的政策,2019年1月1日至文件下发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在2019年底前按规定程序申领相应补贴。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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